监事会管理制度
第一条 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和运作,依据《北京行业协会条例》和《北京物联网智能技术应用协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会由会员(代表)大会选举产生,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,监事两名。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选连任,但一般不超过两届。监事在任期内,会员(代表)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。
本社会团体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社会团体章程或会员(代表)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(三)检查本社会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(代表)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纠正;
(五)向党建工作机构、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监督换届选举工作和增补、退出事项;
(七)处理会员的申诉,监督自动丧失会员资格、处分决定;
(八)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和争议,必要时召集内部争议调解会议;
(九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宜。
第四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召集和主持监事会;
(二)监督会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向会员(代表)大会、监事会报告工作。
第五条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提名或监事会推选一名监事代为履行职责。
第六条 监事会一年召开一次会议。召开监事会,应提前七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全体监事。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应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监督、检查和调查,确保活动合规与规范。
第九条 监事长需牵头组织监事会履职,每年向监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,汇报监事会年度工作开展情况。
第十条 监事会应围绕本协会运营发展目标,对各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评议,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,助力协会规范高效运作。
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,最终解释权归北物联监事会。